甘建函〔2018〕129号
天水、嘉峪关、金昌、张掖、武威、平凉、陇南和甘南州建设局,白银、庆阳、酒泉、定西市和临夏州规划局,兰州市城管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建督〔2017〕25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以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仍存在新增违法建设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存量违法建设处置进展缓慢,违法建设治理存在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及做好2018年我省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
各地违法建设治理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一是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对新增违法建设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发现和报告责任制;全面实行网格化巡查办法;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等技术手段,快速发现新增违法建设;完善群众举报和反馈制度;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快速拆除机制。二是有效治理存量违法建设。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确定的治理目标,完善建成区违法建设台账管理;建立联动查处、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制定分类处置办法和政策措施;坚决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优先拆除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违法建设,其它历史遗留的违法建设也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置;选择部分典型案件公开挂牌督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形成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的高压态势。三是建立健全惩防长效机制。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强化社会信用管理,建立完善联合惩戒和约束机制,倒逼形成不敢违法建设、不愿违法建设的格局;统筹规划建设配套服务设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抵制违法建设,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四是全面强化综合考核评价。定期实施综合考核评价,制定违法建设治理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评价结果要与领导干部考核奖惩挂钩,对工作积极、治理成效突出的予以表扬,对进展缓慢、工作推进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或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国家公职人员暗中参与、纵容、支持违法建设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切实做好2018年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违法建设治理五年行动的第三年,2018年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推进情况将直接影响到五年行动工作目标的完成,各地违法建设治理主管部门要扎实推进2018年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一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加大工作支持力度。开展违法建设治理五年行动是中央和全省部署的政治任务、刚性任务,关系到社会民生,关系到发展大局,关系到法治权威和政府公信力,必须要争取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关心和支持。各地违法建设治理主管部门要多请示、多汇报,多作为,让党委政府领导了解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积极主动赢得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保证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高效开展。二是进一步摸清违法建设存量。再次开展对存量违法建设底数的摸排工作,进一步摸实违法建设总数,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摸底工作并报送摸底情况,查漏补缺完善台账,做到情况清、底数明,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有效措施,明确时限、分类分步治理,挂账销号。三是制定分类处置办法和政策。各地违法建设治理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建设、执法等部门,建立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部门联动协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边界,落实管理和执法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监管真空的现象。制定分类处置办法和政策措施,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分类处置。四是加强督查,确保2018年任务的完成。年中对部分城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抽查,年底对任务完成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对进展缓慢、工作推进不力的城市予以通报批评、约谈或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未能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督促整改直至问责。各地违法建设治理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甘肃省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工作要求,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力度,依法、依序推进我省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确保到2018年底累计查处违法建设比例不低于70%。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的通知》(建督〔2017〕252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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