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工〔2018〕485号
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第一督查组督查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时反馈的关于个别项目建筑塔式起重机存在的安全保护装置失效、安装(拆卸)安全技术交底程序未完全履行、顶升附着后未按规定验收等问题,督促项目参建各方履行对建筑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防止和遏制建筑起重机械伤害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从事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生产、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单位。
二、检查重点
(一)相关责任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建筑塔式起重机产权登记、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建筑塔式起重机使用单位定期检查检测、日常使用、维护保养、技术档案管理、应急救援预案设置等情况。
(四)安装(拆卸)单位是否具备起重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安装(拆卸)人员和设备使用人员是否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六)安装(拆卸)单位是否结合建筑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要求和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境,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的专项施工方案,方案是否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需专家论证的是否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七)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作业前,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是否认真审查安装(拆卸)单位的相应资质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特种作业资格证等相关材料,并参与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技术交底。
(八)建筑塔式起重机主要受力部位、基础、连接部位、安全保护装置、附墙装置是否完好;是否存在擅自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附着装置等承力构件。
(九)检验检测单位是否严格按检验检测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对设备进行检测,并及时、如实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三、检查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企业逐台自查自纠,市州进行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2018年10月15日至10月25日):各建筑塔式起重机生产、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单位从即日起对所属建筑塔式起重机开展全面排查工作,查找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立即整改。各单位应将自查情况于2018年10月25日前报各市州主管部门。
(二)市州检查(2018年10月15日至11月5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建筑塔式起重机生产、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单位进行抽查,并对本地区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管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提出切实有效的强化管理措施和建议,并于11月5日前将检查汇报材料书面报省住建厅。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管控责任,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规定、规程和文件要求。
(二)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全员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把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全面细致开展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坚决做到不走过场,不留隐患。
(三)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立即暂停使用直至隐患排除;企业或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管理权限进行处罚,超出管理权限的上报我厅或抄报相关主管部门。
(四)省住建厅将对本次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检查情况进行全省通报,并依据市州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联系人:叶明鉴 冯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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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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